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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蔬菜产业协会章程时间:2020-12-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蔬菜产业协会,英文名称 GUANGDONG VEGETAB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缩写:GDV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蔬菜产业有关的科研、技术推广、教育、管理、质检、生产、加工、流通、社团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全省蔬菜产业的有关单位学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自律,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实施科教兴农的战略,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为社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发展,确保我省蔬菜产业可持续协调地发展,为我省蔬菜产业现代化和建设和谐广东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进行市场调研,发布市场信息;编辑蔬菜产业专业刊物; (二)进行行业调研、培训、国内外考察、交流、合作、咨询、办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技术转让等; (三)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矛盾纠纷; (四)反映诉求,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就本行业产品在外地遭到不公正待遇开展维权。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的申请,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与政府联合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进出口磋商机制,沟通信息,建立反倾销体系。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 (六)组织会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 (七)协助政府进行市场管理 ,实行市场有序准入,强化行业价格、产品、服务质量自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建立新的商品市场,完善区域蔬菜贸易体系; (八)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与职工签定行业性集体合同; (九)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评估论证、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成果的评定,行检、行评及考核等; (十)参与制定、修改行业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行业发展改革规划、行业政策和产业政策,参与或受权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进行行业统计;报有关部门备案,开展行业评优评奖;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进行行业区域合作; (十一) 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和对项目的责任监督; (十二)组织申请行业内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十三)开展会员单位间的融资和拆借业务; (十四)经委托对政府牵头和组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评选及其他企业产品评优提出意见; (十五)监督行业、会员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生产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以及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 (十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凡在本省从事有关蔬菜产业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蔬菜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刊物和其他的有关信息资料及享受本会可能给予的优惠待遇; (五)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对本会的工作和如何推动蔬菜产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a)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1000元整; b)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整; c)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整; d)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整; e)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否则被继续视为会员;会员如因暂时特殊困难无法缴纳会费和参与活动时,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会费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酌情予以缓交或部分减免或全免。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在会员数量达到200个以上时,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和监事2名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副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察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资料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会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人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会人员、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单位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5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广东省蔬菜产业协会组织架构下一篇广东省蔬菜产业协会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