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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时间:2016-11-23 粤农〔2017〕253号 各有关地以上级市农业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要求,我省决定在龙川县等16个县(市、区)开展以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要求,加快推进高效植保机械化,增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我省选择植保无人飞机(电动多旋翼,下同)作为特殊农机新产品开展购置补贴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植保无人飞机推广应用,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提高防治效率效果、实现农药减量喷施、降低防治成本和减轻药剂对人和环境伤害,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我省部分县(市、区)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重点支持有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防统治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和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二、试点区域 原则上在全省水稻种植面积前三十、甘蔗种植面积前两位和柑橘种植面积前三位的县(市、区)且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存量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具体县级名单见附件1。 三、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等通用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明确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1)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空机质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含10升);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每组电池续航时间应能保证喷完额定载药量。电池应有外壳和电路保护,防止在使用、充电、存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 (2)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投产时间3年以上,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有植保无人飞机企业标准,并且企业标准应在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网上标准信息平台上备案并发布。 ◆具备植保无人飞机的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且有固定组装生产线及必要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和相应的维护保护机制。在广东省须有专门的售后服务网点。 ◆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和管理经销商。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因为违规导致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全部承担。 四、补贴对象条件 补贴对象为所在县(市、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同一补贴对象购买数量不超过5台。补贴对象应配备经生产企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与无人植保飞机的比例不少于1:1;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一定规模的植保作业量等。 五、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在2017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照积极试点试验、稳妥稳步推进原则,所用试点补贴资金量控制在不影响当地农户购置非试点产品办理补贴需要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本县2017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15%,全省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综合考虑购买对象支付能力和当前市场机型相对成熟度等因素,以植保无人飞机的载药量为分档参数,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补贴分档和补贴额标准见附件2。 广东省农业厅发布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申报通知,参加补贴试点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植保无人飞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由广东省农业厅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植保无人机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的结果,对相关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归档,归档后将由广东省农业厅公告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 六、办理流程 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补贴政策要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紧密结合,严格办理登记核实手续。试点期限截止到2018年3月底。 申请。申请者须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指标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给申请者)。先到先得,控制资金量用完为止。 受理。申请者在获得指标确认通知书并自主购买机具后,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收到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将申请者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申请者签订《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购置补贴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给申请者)并存档。 核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申请者提供资料的同时核实申请者所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核实时要进行人机合影并上传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 公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资金兑付前,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按乡镇制作《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购置补贴公示表》(格式见附件6),在本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示,同时交乡镇政府负责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时限为7天),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 作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者购机并开展植保作业,作业量达到800亩以上,将作业数据、人员培训材料等信息报送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审核。 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查核作业信息、人员培训材料等,并整理好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兑付手续。各地级市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区登记试点补贴产品核实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次年2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财政省直管县直接报送)。 七、管理要求 根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精神,切实加强实施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2015-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确保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省农业厅全面公布植保无人飞机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实施区域等情况,公告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实施县公布受益信息、作业信息等情况。 三是加强过程监管。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对植保无人飞机建立专门台账,记录享受补贴单位信息、产品数量、补贴资金量等情况。要加强单个主体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报省农业厅调整完善。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享受试点补贴对象要定期向当地农机化管理部门报送植保无人飞机状况及作业情况,接受农机化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服从管理部门在重大统防统治工作安排中的调用。 四是加强跟踪服务。省农业厅加强对各试点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的引导和监管,建立植保无人飞机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并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省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中心会同试点单位所在市及其所辖县农机管理、推广部门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提炼,形成作业技术规范。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把握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补贴受益对象解决其合理合法诉求。 五是加强监控处罚。严处违规失信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补贴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将严重违规者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在试点工作中,如发现问题频发或成效不明显,将适时调整或停止补贴试点工作。 附件: 1.植保无人飞机试点县(市、区)名单 2.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补贴额度一览表 3.植保无人飞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 4.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5.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购置补贴承诺书 6.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购置补贴公示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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