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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时间:2019-02-13 (广东省农业厅2018年9月5日以粤农规〔2018〕6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第六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农业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佐证材料。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其他佐证材料。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县农业部门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部门;市农业部门审核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省农业厅。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