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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经营主体信誉这样评定

时间:2020-03-24     【转载】   来自: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

各相关市、广州市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我办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经营主体信誉评价工作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请转发至辖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经营主体遵照执行。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经营主体

信誉评价工作意见(试行)



为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溯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生产、流通体系的监控,促进产业规范、健康发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现就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经营主体信誉评价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相关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生产经营主体是指经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认定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产品加工企业或销售企业。


(二)本意见适用于工作办公室对生产经营主体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相关信誉信息的采集、交换、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职责分工



(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生产经营主体信誉评价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信誉评价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誉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各相关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协作,及时交换、更新、应用信誉评价信息,并加强对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如发现生产基地存在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违反溯源管理平台有关规定等情形,或溯源管理平台所公开的信息有误需要修正、撤销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工作办公室作为信誉评价的依据。




星级评价规则



工作办公室根据生产经营主体履行溯源管理平台规则和社会责任情况,以及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的随机检查、风险监测、日常管理等结果,建立信誉评价数据库,并据此对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实时动态信誉等级评价管理。信誉等级评价采用星级评价机制,生产经营主体最高信誉等级为5星,按以下规则执行:



01
生产基地或产品加工企业
星级评价规则


1.主要产品溯源信息、产品流通信息均在溯源管理平台如实登记的,给予记录1颗星;


2.主要产品均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流通的,给予记录1颗星;


3.如实在溯源管理平台记录施用农(兽)药、施用肥料、采收等主要农事措施的,给予记录1颗星;


4.如实在溯源管理平台上架发布主要产品的,给予记录1颗星;


5.产品质量安全随机抽检或风险监测合格的,给予记录1颗星。



02
生产基地或产品加工企业
信誉处理规则


生产基地或产品加工企业信誉等级评价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出现不符合记星情形时,扣除相应的记星记录,并及时通知生产基地或产品加工企业。


1.出现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形的(包括溯源管理平台随机抽检、风险监测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的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确认结果之日起,暂停该产品上溯源管理平台流通,并通报属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合格原因调查,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加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由相应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分)中心承检机构或属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检,该品种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上溯源管理平台流通;


2.信誉评价为3星以下(含3星)的,工作办公室通知该生产基地或产品加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其所有产品在溯源管理平台流通。经整改信誉评价达到3星以上后,恢复上溯源管理平台流通;如连续3个月信誉评价为3星以下(含3星)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的,撤销其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或产品加工企业认定资格。



03
产品销售企业星级评价规则


1.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销售点认定条件,规范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销售点牌匾、形象设计,设立专柜或专卖点持续销售多品类的、具备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的产品,给予记录1颗星;


2.遵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管理规则》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流通相关规定的,给予记录1颗星;


3.积极推广宣传和经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给予记录1颗星;


4.遵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销售企业承诺书,没有不良记录的,给予记录1颗星;


5.自觉维护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品牌形象,接受工作办公室监督指导,积极配合检查、统计、推广等相关活动的,给予记录1颗星。



04
销售企业信誉处理规则


销售企业信誉等级评价结果根据销售点信誉信息进行实时动态调整,出现不符合记星情况的,扣除相应的记星记录。


1.发现销售点不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销售点认定条件或不遵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销售企业承诺书行为的,工作办公室通知该销售企业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3个月内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对该销售点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销售点认定;不配合整改工作,且情节严重的,撤销对该销售企业所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销售点认定资格。


2.信誉评价为3星以下(含3星)的,工作办公室通知该销售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并暂停该销售企业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销售点名义进行经营的资格;3个月内整改达到3星以上,可以继续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销售点名义进行经营;连续3个月信誉评价为3星以下(含3星)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的,取消该企业所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销售点认定。



05
凡1年内连续保持5星的生产经营主体,工作办公室将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属地人民政府和海关。





退出机制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经营主体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通报相关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一)经核查,申报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相符的;


(二)被海关取消备案或注册登记资格的;


(三)违法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四)因产品检出违禁物质等质量安全问题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同一品种的产品在1年内连续2次发生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形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半年内主要产品未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流通的;


(七)严重违反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相关规定或生产经营主体承诺书相关条款的;


(八)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或延续申请审核不通过,责令限期整改仍不通过的;


凡被撤销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经营主体认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信誉评价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生产环节监管,按照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的监管要求,将辖区内的生产基地纳入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确保进入溯源管理平台的农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二)各相关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引导、推动力度,督促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履行承诺,确保生产基地主要农产品进入溯源管理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和流通。


(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台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溯源管理平台;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溯源管理平台,实现对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可视化追溯;进入溯源管理平台的产品必须附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溯源二维码,溯源信息必须涵盖企业介绍、海关备案或登记注册信息、基地认定信息、每批次产品的主要农事记录,以及该产品的自检报告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近期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信息。


(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及产品加工企业应当使用可以向溯源管理平台提供具有卫星定位信息的专车,或相对固定的车辆运送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并将车辆物流信息录入溯源管理平台,确保溯源管理平台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生产基地及产品加工企业的产品物流信息实施追踪管理。


(五)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维护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品质和品牌信誉,确保所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且原则上应全部通过溯源管理平台进行溯源信息登记和流通,相关产品溯源信息和流通记录作为信誉评价的依据。


(六)生产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属地相关监管部门管理,遵守溯源管理平台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工作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信用秩序和经营秩序,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七)工作办公室和各相关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誉评价工作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星级评价规则,严肃执行退出机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从事信誉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私自泄露信誉评价相关信息;对信誉评价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建立区域联动监管机制



工作办公室与各相关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顺畅高效沟通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互通。各属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工作办公室。




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工作意见与《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方案(试行)》配套实施。


(二)本工作意见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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