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东省蔬菜产业协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蔬菜产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行业科技创新,快速推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农业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由广东省蔬菜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聘请行业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二章 评价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凡经协会确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五条 由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的范围包括:
(一)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
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
用技术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
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三)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
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的或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接受委托的科技成果评价包括: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审查确认的
科技成果,而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二)已由其他组织和机构鉴定过的科技成果;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
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六)与协会所涉领域不直接相关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根据项目类型及特点的不同,对科技成果评价的重点应有所不同。
并且科技成果评价不对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归属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组织单位是本协会,评价工作由协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主持,也可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评价。但受委托的主持评价单位不得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第九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即广东省蔬菜产业协会)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十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协会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协会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协会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均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协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本协会。
第十一条 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协会组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函审评价(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函审评价形式。由协会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函审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以上两种评价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由组织评价单位选聘同行专家5-15人组成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人,评价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经评价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不同意见可作为附件载入结论中。
第十四条 采用函审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7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依据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可作为附件载入结论中。
第十五条 评价委员会或函审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组织评价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组织审议科技成果的答辩和验证试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科技成果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三)提出评价报告 评价委员会或函审组应对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评价委员会主任或函审组组长应对评价结论负技术责任;
(四)全体成员必须严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条 组织评价单位选聘参加评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 对被评价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
以下情况不得被聘为成果评价的专家:
(一)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项目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二) 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三) 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四) 成果直接利害关系人员。
第十七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在评价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 独立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 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和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结果或测试结果;
(三) 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评价结论中载入不同意见,也可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
第十八条 本协会和评价委员会对依据委托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第五章 评价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评价机构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一)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
(1) 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改进方案等内容;
(2) 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
(3) 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 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6) 具有科技查新资格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7) 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及应用证明;
(9) 协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 研究报告;
(2) 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 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 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 协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社会公益应用类技术成果
(1) 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改进方案等内容;
(2) 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
(3) 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 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6) 具有科技查新资格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7) 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及应用证明;
(9) 协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成果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 成果经实践应用半年以上(技术评审项目可免应用证明);
(三) 成果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人员排列次序的争议,有独立知识产权,无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 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闭合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评价范围的,协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协议,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可不接受委托。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委托方填写《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套(含电子版)。向协会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 协会收到申请后,初步审查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
在15天内决定是否接受评价委托并给予委托方答复;
(三) 如接受评价委托,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协议,约
定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有关事项;如不接受评价委托,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评价方,申报文件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四) 按照协议约定,委托方向协会提供评价所需的相关材
料,并支付评价费用;协会则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指定一名负责人,并由其筛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五) 按照协议,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寄发函审材料;每位
咨询专家进行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协会人员汇总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六) 协会根据专家评审会的意见及综合评分,撰写《科技
成果评价报告》(见附件2),加盖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交付委托方。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采取不同评价形式时的评价步骤:
(一) 会议评价
(1) 组织单位批复评价申请后,及时拟定并发出评价会通知;
(2) 组织评价单位选聘5至7名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并确
定正、副组长各一名。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
(3) 需现场测试的成果,专家组应于评价会前完成测试工作,
写出测试报告并签字;
(4) 在评价委员会组长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组、用
户单位介绍情况,现场考察与演示,专家质疑、评议,综合形成评价意见;
(5) 参加评价会的专家在通过评价结论后签字,如有不同意
见可书面提出,作为评价结论的附件。
(二) 函审评价
(1) 组织评价单位选聘5至7名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
副组长各一名。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
(2) 组织评价单位将“函审表”、成果技术资料送专家审阅,
专家应在15天内将填写的“函审表”、技术资料寄回组织评价单位;
(3) 组织评价单位将“函审表”寄函审组组长、副组长,综
合形成函审评价意见,签字后寄回组织评价单位,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
第二十五条 组织或主持评价单位应审查评价结论,并签署具体的意见。协会对评价委员会提交的评价结论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 评价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
(二) 评价是否客观、真实。如发现评价结论不符合“评价
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改正;如有缺项或未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评价,并予补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立即退回,责成重新评价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颁发证书
(一) 成果完成单位按《评价证书》(见附件3)要求,将
专家通过的测试报告、评价意见等内容填入各栏后,送组织和主持评价单位审查;
(二)协会负责审核评价证书,审核内容无误后加盖广东省蔬
菜产业协会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并由广东省蔬菜产业协会领导签发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分别在组织评价单位和申请评价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评价证书》原件两份,组织评价单位和颁发申请评价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对科技成果评价结论等进行审核;对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按年度统一编号登记,并出具《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对未通过评价的成果,应说明理由,并及时通知申请评价单位。
第七章 评价费用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协会以协议形式约定具体费用。
第三十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协会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三十一条 申请评价单位须向协会缴纳组织评价工作的工本费。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评价单位立即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予以撤销,并在本协会官方网站公布。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本协会通报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主持评价单位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协会取消其今后主持评价的资格并再不聘用。
第三十四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三十五条 申请评价单位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弄虚作假,将撤销《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等,一切后果由申请评价单位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蔬菜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蔬菜产业协会
2022年3月18日
附件1-3: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等资料(点击下载).docx